入职3个月不交社保,单位与员工私下约定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你的实际收入差不多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致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size=21.3333px]: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投诉事实 慈佑科记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接黔江*公司劳务派遣业务,8名员工被黔江*公司辞退后,慈佑公司仍然接收原8名员工(唐*芳、程*旭、夏*云、张*容、黎*娟、权*利、杨*莲、龚*华)并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但私下与8名员工约定,从2025年4月起,被辞退的员工仍然在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1800元/月,慈佑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以此抵销员工的收入差距。 三、诉求 请问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1.慈佑公司接收的8名员工均从事的是曾经从事多年的工种,是否适用试用期之规定? 2.接收的8名员工已在慈佑公司连续上班近3个月,为何不给这些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本应由慈佑公司承担的劳务费用(工资),慈佑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私下协商转嫁到失业保险金来承担?是否涉嫌骗保? 3.这波操作是否有法可依?慈佑公司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利益?员工迫于无奈答应这波操作,有何救济办法?还是说无法可依、查无实证、不了了之? 盼回复普法! 鞠中人 20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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