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整治大通悦府2幢楼顶公共空间非法侵占行为的联合执法申请
大通悦府2幢楼顶天台作为公共逃生通道及消防安全空间,长期被部分业主私自圈占用于种植蔬菜,物业多次劝阻无果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区域环境恶化、安全隐患突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消防法》相关法规,恳请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恢复楼顶公共空间秩序。
一、事实与危害
(一)违法占用情况
1.事实与证据
(1)侵占现状:楼顶天台其中200㎡被私自圈占;
(2)侵占形式:搭建木质菜架;堆放泡沫箱、塑料桶等杂物56件;擅自改造排水管2处、铺设种植土层厚度达30cm;
2.违法性质:超出《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个人庭院绿化”范围,构成对《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的非法侵占。
(二)安全隐患
1.事实与证据
(1)占用消防逃生通道,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堆放杂物、搭建物增加楼顶荷载,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3)施肥异味、蚊虫滋生,引发邻里矛盾,破坏社区和谐。
2.违法性质:
(1)经结构工程师测算,楼顶荷载增加约10吨,违反《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009-2012。
(2)公共卫生问题:施肥异味(尿骚味),氨气浓度超标3倍。
二、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含楼顶);
2.第四十七条:对非法占用绿地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50-200元罚款。
(二)《消防法》
1.第六十条:占用消防通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管理条例》
1.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银物业未履行制止义务物业失职已涉嫌违法
(1)未履行制止义务:物业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在劝阻无效后24小时内向住建、消防部门书面报告,构成行政不作为。
(2)纵容隐患扩大化:物业对排水管私改、种植土层加厚等明显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消防通道(公共空间)阻塞率不断加剧,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的禁止性规定。
三、诉求与建议
(一)联合执法
建议区政府责成住建委牵头,联合城市管理局、消防支队、街道、社区开展专项整治:
1.发布《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3日内自行清理;
2.对逾期未整改者,依法强制清除并处以罚款;
3.修复被破坏的排水、防水等设施。
4.依法惩戒广银物业公司行政不作为。
(二)长效管理
1.将楼顶纳入社区公共绿化空间,统一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
2.督促物业
(1)加强楼顶巡查,安装监控设备。
(2)物业建立巡查制度:物业应每日巡查楼顶等公共区域,留存巡查记录与照片。
(3)完善报告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后,物业应24小时内书面报告行政机关,并留存回执。
四、附言
本小区部分业主长期漠视法律法规,物业不作为加剧矛盾。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还公共空间于民,彰显政府公信力。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