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生前无婚配, 亦无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只有同胞大哥 以及同胞二哥的两子女在世。
2020年9月, 老冯在从事挖矿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 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事后, 挖矿企业与老冯同胞大哥 达成死亡赔偿协议, 并按协议支付了死亡赔偿金。
老冯下葬后, 老冯侄子、侄女与老冯大哥 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老冯侄子、侄女请求依据代位继承, 分割老冯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老冯侄子、侄女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结合本案
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请求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逝者老冯双亲已离世,且其生前并无婚配,亦无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唯一在世近亲属为其同胞大哥,因此老冯同胞大哥为本案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唯一合法主体,老冯侄子、侄女不是老冯的近亲属,无权请求参与分割案涉赔偿款。
法官寄语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切莫为了身外之物伤害人世间最宝贵的亲情。
作者 /彭水县法院 朱 为 黄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