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患者未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并造成损害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身体自主权:第1009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需经患者明确同意(若患者无行为能力则需监护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医疗行为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过错责任:第1218条明确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告知义务:医师必须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方案及风险;仅在患者昏迷、无行为能力或病情不宜告知时(如心理承受能力差),才可向近亲属告知并签字。
书面同意要求:手术、特殊检查等高风险操作需取得书面同意书,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3. 紧急救治的滥用
仅限“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无法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时,医院可经负责人批准紧急手术(《民法典》第1220条)。若患者清醒或家属在场却未征询意见,擅自手术仍属违法。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针对你院的回复我要说明三点:1既然你们自称无过错,那为什么又愿意免手术治疗
费用呢?2当地卫健委已明确认可是你院的过错。/3.请你们拿出书面手术知情同书。
你院声称的诊疗规范就是可以在病患未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擅自选择手术方案做手术吗?你们是一个堂堂的三甲大医院,你们说告之我知情过,那就请你们当着全国广大网友和 黔江人民的面拿出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签字同意书!如能拿出,此事到此为止!如不能拿出,就请你们按照法律法规赔偿我的损失,否则就是违法! |